破产重整计划在执行期内能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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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计划在执行期内能否变更?

作者:焦艳洁   时间:2022-12-26   点击数:

律师在为某债务企业提供破产事务法律咨询时,曾被问到这样的问题: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通过,法院也出具裁定通过重整计划并终止了重整程序。在执行期内,能否改变重整计划中的经营方案,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就要弄明白重整计划的内容及性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根据本条的规定不难得出,重整计划的重中之重就是经营方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七条中指出:“重整的重点是维持企业的运营价值。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除合法性审查外,还应审查其中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综上,经营计划是重整计划的核心内容,关乎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重整计划的性质如何认定?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学术界中也有很多观点,但最常见的表述为“契约”或“合同”。虽然该说法可能存在缺陷,不能完全涵盖重整计划的要义,但却便于实务中债务企业和债权人的理解。从制作主体上来看,法律规定是谁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谁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那么制作主体无非就是债务企业或者破产管理人,也就是说重整计划草案的一方当事人是债务人企业或者管理人。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是谁呢?当然是债权人。因为制作出的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虽然没有一一与债权人签订“合同”,但通过会议的形式以决议的方式代替了“合同”的签订。那么法院裁定重整计划通过的行为又该怎么理解呢?参照某些合同经行政审批才生效的规定,将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理解为审批,那么整个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就相当于合同的起草、签订与生效,重整计划的性质认定为合同也无可厚非,有些学者将之表述为“经决议的法律行为”可能更贴切。

既然重整计划的性质是合同,那么合同能否变更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能”!虽然能变更,但毕竟重整计划不是普通的“合同”,其变更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条件和程序”,总结以下符合的前提条件有31、国家政策调整或者2、法律修改变化或者3、特殊情况,但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在此情况下,债务人或管理人方可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

变更需要履行的程序: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

如果债权人会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了,那么在六个月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就要提出新的重整计划,然后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务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相应的表决及批准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相同。

言尽于此,可能某些债务企业会长出一口气,感叹:“哦,重整计划通过后还可以变更呀,那我就不担心了,执行过程中根据情况随时调整吧。”其实不然,上述结果是债权人同意变更重整计划且新的计划顺利表决通过的结果,如果债权人压根儿不同意变更或者即使同意变更了,但新的重整计划表决不通过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实务中遇到的案例,结果只有一个,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果就是从重整走到了清算。

结语:虽然重整计划通过后执行期内依然存在变更的机会,但还是要奉劝债务人不要心存侥幸,在制作重整计划时要客观、真诚,秉承诚实守信的原则行事,赢得债权人的认可,这样才能为企业赢得东山再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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