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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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二)

作者:焦艳洁   时间:2020-12-02   点击数:

---追究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助力解决执行困境

执行难长期以来都是困扰很多人的难题,尤其是被执行人是公司等法人时,申请人往往是赢了官司后却拿不到一分钱,原因是公司账上没有一分钱,办公场所还是租的,早已人去楼空,也查找不到公司的其他财产,这种情况下案件就陷入了僵局,法院通常是将被执行人的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就终结了本次执行。虽然从法律层面上来讲,申请人以后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可以恢复执行,但在现实中很难实现,因为众所周知中国的公司“寿命”都不长,很多公司也就是3-5年的生存周期,拖个几年就更难执行了。那么在这种情形下申请人只能自认倒霉吗?

根据作者办结的两个案件,面对这种情形,还有一个救济途径就是可以追究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案件就有很有可能峰回路转了。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查询公司的工商内档,找到相关证据证明股东出资不实。

在执行阶段,1、首先要先找到承办法官开具调查令;2、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公司工商内档(查询关注点:公司股东情况、出资金额及方式、公司股东、注册资本等变更情况以及相应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如果公司成立及资本变更是在2013年之前完成的,还需要查询验资报告。最后在所有的资料查询完毕后,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一张私营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至此查询档案工作完成)3、从打印的私营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上可以直接看出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全部实缴,如果全部实缴完毕,很抱歉,不能追究股东个人的责任了;如果注册资本大于实缴资本,或者实缴资本为零,那么恭喜你找到初步证据了;要进一步分析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是谁,找到被追加的对象。

第二步: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立执行异议案件,待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完成第一步工作后,想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并附上相关的证据。

法院的操作步骤一般这样的:1、追究被执行人的前提是案件已经终本,需要原承办法官在追加申请书上签字确认(有些法院不需要,执行局立案庭会直接在系统上查询)2、到执行局立案庭立执行异议案件,一般执行局都会有专门的法官处理执行异议。法院受理执行异议是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一般会有个听证程序,然后很快就出执行裁定了。如果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裁定一般是这样表述的:追究某人为某某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多少万元【指股东出资不实的部分】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步:持生效的执行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被追加的执行人在收到执行裁定后15天内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注意这15天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等)。如果错过了这15天,执行裁定就生效了,申请人可以持生效的执行裁定向执行法官恢复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就变更为公司、未出资到位的股东了。

第四步:查询被追加股东的个人财产,要求法院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可以查询股东的银行开户信息、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也可以去不动产中心查询股东名下的房产信息、在车管所查询股东名下的车辆信息等,如果这些都查询不到或者账户内无余额也不要惊慌,最后一招就是要求把股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静等消息就可以了。因为股东个人往往会因为一个公司诉讼太多、官司缠身而放弃掉这个“壳”不用了,转而去注册另外一个公司继续经营;或者在公司被纳入失信名单前把股份转让,自己脱壳后再另外去买个“壳”继续经营。就股东个人而言,他的想法是:陷入诉讼的是公司这个法人,与我个人无关,公司是个挡箭牌,公司黑就黑吧,反正我也不用了。但是没想到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可以追加股东个人为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老赖”名单,股东个人就慌了,必须出面解决这个问题,否则他个人就“寸步难行”了。作者其中一个执行案件就是将公司股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股东个人注册的另一家公司因为建设工程项目正在东北投标,被招标单位审查出股东个人有失信行为后,失去了投标资格,而且在东北也无法乘飞机或高铁返回了,急忙联系自己的律师处理了这个执行案件,履行了还款义务。

综上,如果你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执行人是公司的,在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终结本次执行后,千万不要气馁,试试走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程序,有希望从股东处得到意想不到的后果;如果你是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先想想自己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有没有实缴到位,如果出资不实,千万不要存侥幸心理啊,说不定你就会因公司的执行案件而被列入“老赖”名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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