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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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作者:陈天鹏   时间:2022-04-22   点击数:

 案例

   2014年,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归还王某180万元。然而工程公司已经多年亏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03月,该工程公司曾起诉某交通集团公司,索赔因窝工产生的损失858万余元及利息,因争议较大,案件多年来一直没有结果,工程公司也因资金短缺陷入了困境。王某为了早日实现债权,与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商后签订了一份《风险投资及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工程公司将这起索赔案件全权委托给王某处理,所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王某支付,如果索赔失败,损失由王某自负,如果索赔成功,则执行款全部归王某所有,双方债务两清。王某介入诉讼后,几经努力,最终法院判决交通集团公司赔偿工程公司600万元,实际执行本息1040万元。此后,法院依据王某与工程公司之间的执行和解协议,将其中390万元划拨给王某,用以清偿工程公司欠王某的案件款,剩余的650万元,双方发生了争议。工程公司反悔称,王某与其签订的《风险投资及委托代理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这650万元不应归王某所有。王某认为,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而且自己承担了全部诉讼成本和风险,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这650万元应该归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接受的委托不是诉讼代理,而是针对工程赔款相关事宜的委托处理,双方是普通的民事委托代理关系,《风险投资及委托代理合同》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具体,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遂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工程公司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当,将案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就是代理案件,而诉讼行为并非商业行为,不能作为投资对象。王某将诉讼行为作为投资对象,并因此而获得暴利,违背了公序良俗,于是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这次又轮到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最后经过中级法院的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分得250万元,工程公司分得400万元。

解析: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其含义是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这是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群众的社会生活与交往也日趋丰富与复杂,而法律不可能提前预见到所有纠纷的可能性,无法预先做出穷尽性的规定,民法规定的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就可以解决这一矛盾,以弥补法律的不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们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还有符合社会的整体价值取向,不能滥用权利。

在上述案例中,工程公司与王某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难以评判对错。如果法院支持工程公司的意见,可能会助长不诚信之风,如果支持王某的意见,可能会助长乘人之危之风,无论怎么做都让人感觉不合适,偏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官的职能之一,就是要在法律冲突中权衡利弊、做出取舍。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行为的客体是否违法,二是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法,三是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违法,四是动机或目的是否违法。就本案而言,诉讼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不能当成生意来做。再者,王某在工程公司处于困境的情况下,约定诉讼利益全部归其所有,有趁人之危之嫌,毕竟他承担的成本与风险跟诉讼利益相比,相差巨大。但是完全否定王某的诉求也不合理,毕竟是有了他的帮助,工程公司才能获得诉讼利益,况且它自愿签署《风险投资及委托代理合同》,也是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法院调解的结果,既肯定了王某的付出,并使其获得一定回报,也为工程公司保留了适当利益,符合我国社会的整体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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