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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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研究

作者:陶源   时间:2022-04-29   点击数:

         摘要:伴随着“互联网+”概念的不断发展,我国围绕网络开展的产业融合不断加快,催生了许多新的业态形式。过快的产业升级与融合往往伴随着法律规范滞后的阵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也在不断扩大,但是单薄的现行法律仍然不足以应对状况频发的现实。网络开放的、没有地域性的,这已经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地域性、专有性、时间性的特点。网络侵权行为的无国界性、隐蔽性强等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事前发现难、法律关系认定难、证据留存难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困境,突破

   一、引言

创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是可持续发展的催化剂,也是一个国家在国际竞争中的坚实后盾,创新体系的构建已成为当下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伴随着网络的发展,我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便捷生活的同时,传统的行业、规范正遭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作为国家知识创新、技术革新的法律载体,知识产权的有关保护也在冲击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创新体系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的共同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

网络知识产权是依靠网络技术,以网络存储、数据呈现等形式完成的,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权利人发表在网络之上的,凝聚智力成果方面的权利,是对网络环境下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享有的知识资产专有权利进行保护。网络以其特殊的性能,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诸多新的变化,并让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充的趋势。我们只有对这些新的发展保持足够的认知,才能以不同的角度对网络经时代的知识产权进行更全面的保护。因此,我们通过将传统知识产权和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进行对比,总结出网络环境下得知识产权特征,以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针对性。与传统知识产权比较,我们会发现网络下的知识产权特征表现为:

1.地域性边界逐渐模糊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知识产权并不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是权利人通过申请而获得的专有权、排他权。因而,传统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是有地域性限制的,仅受到申请地法律保护,不能当然的扩大到所有国家,知识产权不是无限扩张的。但是,随着网络的兴起与快速发展加快了知识、信息的传播速度,这就迫切要求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扩大地域性边界限制,而且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相关国际性组织,签署国际公约、双边协议,我们可以看到,当权利人获得知识产权独占权之后,这项权利就不再局限于一国或者一个地区,而是得到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协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边界逐渐模糊,甚至会完全消失

2.高度的技术集成性

我们熟知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通常是通过某种载体表现出来的,即具有实体性特征。而网络知识产权是一种网络技术呈现智力成果的权利形式,如网文、图片、技术代码、各种设计程序等这些无形的数字信息必须通过特定的网络设备或者技术,才能够进行有效的传播和应用,而且网络时代的服务宗旨就是信息共享,这使得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具有了无形性和技术性并存的集成特征。这种多种技术的集合,会使知识产权侵权更具有隐蔽性,削弱了传统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

3.独占性被不断削弱

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的、排他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侵害,这是一种对世权,没有特定的义务人即使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这种独占性依然存在。但是,知识产权之所以被保护,一方面,其符合社会大众对法律保护个体合法权利的期待,法律赋予权利人以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享有独占智力成果的权利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在科技进步、文化繁荣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国家希望通过公权力的保护,使个体利益得到保障,从而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推动技术的革新和社会的发展,这使得知识产权不断在独占和开放之间寻求平衡。而网络恰恰是一个开放的环境,其没有边界范围,传播速度也是没法估量,这种无界特点恰恰挑战了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传统的独占性在开放的互联网之中不断被弱化。

   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1.法律规范不够完善

知识产权兼顾私利自治和公权保护救济两种属性,权利人既要享有专有的个体权利,又需要在私权遭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得到及时的公权救济。而我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以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法律性文件等作为调整法律主、客体行为的标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等对知识产权虽有保护,可也仅限于传统知识产权的范畴。伴随着“互联网+”概念的不断发展,我国围绕高技术产业、科研创新、智慧城市等相关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加快,进一步加速了新技术在产业上的应用,催生了许多新的业态形式,扩大了新供给,推动产业的创新发展,在网络的推动下,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在网络领域发生了新的变化,侵权行为更隐蔽,证据收集、留存更困难,事后赔偿更麻烦,现行法律面对快速发展的新兴事物就显得力不从心,立法滞后的阵痛有待解决。如高校教师与学校商议,由学校使用其数字作品,后学校将该作品放在学校局域网中向学校老师提供免费在线阅览或下载的服务,该行为是否构成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尚没有法律以明确。此外,我国现行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相对分散,在《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法律性文件、司法解释中都有涉猎,在法律适用时,不同法律条款的冲突或者不协调,也造成了不小的阻碍,影响侵权认定效率和法条适用的准确。

2.侵权发生后的认定困难

1)主体认定。网络具有无界性、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行为主体的真实性有待确定,无论是原创作品的权利人,还是侵犯权益的侵权人。即便已经有很多网站、论坛、软件要求用户进行实名认证,但实名制这项技术依然不能从根本上帮助我们锁定权利人或者侵权人。笔者认为,对于主体的认定。当前存在两个困境,一是权利主体的认定。网络的传播使得新发表的作品更迅速的呈现在网民面前,而越来越多的网络软件可以帮助我们复制这些作品,加以改编并再次通过网络上传,有些经过改编、重新演绎的作品以其创造性甚至获得了新的知识产权,这样循环几次后,无疑加剧了确定最初的权利主体的难度。如抖音上我们经常刷到相似的段子,但是第一个上传的作者,根本没法确定,当然权利的保护也无从谈起。二是侵权主体认定。前文我们提到,虽然实名制已较为广泛的应用在网络中,可是,目前的实名制技术还不完善,模块有待增加。侵权人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就能的伪造一个“虚假”的身份,一旦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有关部门通过网络信息来确认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可谓困难重重。

(2)侵权行为认定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网络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其侵行为界定难度增加。如果权利人感到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正在遭受不法侵害,那么作为权利人就要证明侵权人主观存在过错以及存在侵害的事实。显然,网络知识产权侵害人的行为更为隐蔽,侵害证据更易销毁且不易修复,以上种种,无不将网络之下的权利保护置于一个极不安全的环境中,也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变得纷繁复杂。

3.人们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足

长久以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架构中相对边缘,规范相对分散,绝大多数公民对知识产权不甚了解,觉得与自己关系不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漠不关心,缺乏维护、保护的意识。加之互联网在兴起之初,为了快速繁荣市场,增加有效网民数,将各种网络资源,软件的安装和使用免费提供给广大的网民用户,也因网络的野蛮生长,即便出现一些收费的软件或服务也会很快被攻陷,被破解、被盗版。侵权人沉浸在自己技术成就中无法自拔,也弱化了全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破窗效应愈演愈烈,根本没人在意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是否被侵害,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进一步淡化。

   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困境突破

1.完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规范

当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较为分散,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还有所欠缺,存在滞后的现象,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不协调,不便于司法适用,也不能很好的进行法律普及。结合当下社会发展现状和层出不穷的各类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出台一部能够定义网络知识产权特有属性,明晰权利义务主体、认定何为侵权行为、怎样确定实际损害和赔偿金额计算等方面的专项法律势在必行。当然,立法不是心血来潮,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在网络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没有出台之前,我们国家也可以结合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特点,颁布有针对性、指导性的法律性文件、司法解释等,使传统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都能得到相对有效的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一步激发权利人的创造热情,有力的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

2.强化网络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现阶段,网络知识产权存在主体认定和侵权行为认定的双重困难。主体认定难,笔者认为症结在初始权利人以及各个改编、演绎权利人在获得知识产权后,因为网络的特殊性而未能及时的确认权利,导致无法追溯保护;而侵权行为认定难,在于网络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没有第一时间发现侵权行为的实施,同时,在发现后不能及时的进行有效证据的保全,使重要证据时刻处在可能灭失的风险之中。网络知识产权相对有效的保护,可以尝试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国家机关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责任主体、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以及证据保全、留存要达成一致,协同作战,加强国际交流;二是调动互联网企业,建立长效网络知识产权监管机制,规范对作品的使用,强化身份实名制和用户的网络备份技术研究,设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行业协会,通过合作监督,相互制约,促使保护不断完善。

3.增强公民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信息的宣传,让民了解、支持、参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企业要在网民上网注册时特别提示其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并动态地对典型侵权案例进行公告。互联网企业可以在网络电视、视频中植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公益性广告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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